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1、折旧的计提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与税法的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二)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应调整增加折旧额,不得在计入的"财务费用"中税前直接扣除,相应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汇算清缴时折旧通过附表九计算并填在附表三第43行。财务费用可在第40行中其他调整。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怎么计算?
公式计算理解: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是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抵减科目,就好比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的抵减科目一样,填列资产负债表时需要抵减后填列。
比如:实际利率为10% 10期 每期付90万,原始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5 530 14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 469 860
贷:长期应付款 9 000 000
第一期计算时:
第一期已确认的融资费用=长期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减去抵减账户金额,相当于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账面价值,这个也相当于借款的本金,是9000000-3469860=5530140元,乘以实际利率10%=(9000000-3469860)*10%=553014元,这部分是已实现的融资费用,相当于就是利息支出,而每期归还的90万当中,除去利息支出后,剩下的视作归还本金,本金只归还了90-55.3014=34.6986,
20×7年6月30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553 01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53 014
借:长期应付款 900 000
贷:银行存款 900 000
上面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贷方,相当于增加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
所以第一期末的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9000000-3469860+553014-900000=
5 183
154.00元,这个作为计算第二期的财务费用的本金。看见没,长期应付账款最初账面价值是5530140,现在每期抵减,直至为0.相当于归还完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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