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劳务代扣代缴的税金如何入账?
1、借: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项目)贷: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
2、借:应付款项贷:应交税金
一般来说完成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到实地考察是不现实的,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有可能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境外设计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境外设计企业因其完全在境外提供设计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设计劳务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规定,居民企业交纳境外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不交境外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以下几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他组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劳务所得的境内、境外所得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设计服务的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是判断是否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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