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有哪些?
第三十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有哪些?
第三十四条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五条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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