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条件与规定?
答: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取消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销货方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程序。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1279号):允许了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明确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事后销售返利可以采用,也必须采用红字发票。当发生事后销售返利时,购销双方均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方式执行,销货方应开具红字发票,扣减其销项税额,购货方应将该红字发票入账,扣减其进项税额。
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等折扣、折让行为,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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