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与会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而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一般来说是这样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银行存款……(这里根据用途改变科目)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长期待摊费用……
(根据货品劳务改变科目。若根据规定有对应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填这一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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