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保存的会计凭证可以保管期限为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那么,定期保存的会计凭证可以保管期限为多久呢?
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同时,财务人员需注意以前几点: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5.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介绍,对于会计凭证的保管相信您应该是记住也是可以做到的。马上就要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如果您还有不懂的地方,趁着最后的期限赶紧购买我们的习题来练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