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理不善丢失货物的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小编认为,因管理不善丢失货物的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因为这是一种非正常损失。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1号)第五条规定: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因此,因管理不善丢失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认证的应按规定做进项转出处理。
因管理不善丢失货物账务处理如下:
应计入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低值易耗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然后根据情况的批准处理意见
借: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看完了小编给您带来的相关依据,这下您应该清楚了,管理不善丢失货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如果对于本文带来的账务处理,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问一下会计学堂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