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虚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取得虚开发票进项税额转出缴纳滞纳金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转出进项税,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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