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包括哪些?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2)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
(3)销售退回支付的现金。
(4)预收账款。
(5)核销的坏账损失。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的调整原则: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收款项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特殊调整业务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不含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借方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 账户,则作为加项处理,如以非现金资产换入应收账款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不含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贷方对应的账户不是“现金类” 账户的业务,则作为减项处理,如客户用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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