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
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有两个特别的项目需要关注,一个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一个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是直接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的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账面价值。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实际已经转回了。所以,这项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就无须考虑。
对照财税[2009]60号文:清算的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
(1)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
(2)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案例:
举例:假如你单位2010年1月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00万元,未计提折旧,评估确认原值为140万元,折旧年限10年(按据实逐年调整办法调整)?
按资产评估后价值140万元计提折旧,每年计提折旧14万元,评估增值递延所得税款10万元(40×25%),按10年计算,每年折旧结转1万元。
评估调账日,借记“固定资产”4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30万元、“递延税款”10万元。
每年计提折旧时,借记费用科目14万元,贷记“累计折旧”14万元。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借记“递延税款”11万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元。每年转销资本公积时,借记“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3万元,贷记“资本公积———其他公积转入”3万元。
公司注销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企业注销就得做好清算,而清算要处理的就有递延所得税资产,财务要做的处理有清算所得,以及负债,本文由会计学堂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