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几个案例分析
关于原材料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方案
公司直接收购原材料——木片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或者只能取得很少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直接收购原木?因为木片和原木属于不同的产品,木片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而原木属于初级农产品。
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可按收购金额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公司改变收购渠道,到当地农户手里采购原木,然后加工木片。经详细测算,改变采购流程后,当年可节省增值税120万元。
综合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公司采购的木料是一种薪材类,但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尚不确定。公司生产的木纤维板,是否属于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亦有待认定。
如果属于规定的“三剩物”、“次小薪材”范围和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公司提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现场观察测量,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在国家实行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最后一年(2010年),公司适时享受了退税80%的税收优惠。
但是,如果对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家具销售,因家具不在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之列,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我们建议公司拆分家具业务,设立独立核算的家具厂。这样,用于深加工生产家具的人造板收入也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一: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实现利润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筹划分析]
将甲、乙设立为分公司,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300(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也是1300万元。
案例一:甲企业是设在境内的一个技术开发企业,在2009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如下:
向乙公司转让一项技术,金额700万元,转让价款当年全部收到。甲公司在200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700-500)×25%×50%=25万元。
筹划方案:将技术转让收入分两个纳税年度收回,每年回收额均不超过500万元,两年均不用缴所得税
筹划结果:少交所得税25万元。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可以如果从行业来讲,那就太繁杂了,大家如果有自己行业或是公司目前有这方面的具体的情况,可以直接咨询,会计学堂提供这篇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几个案例分析,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