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收回土地会计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将取得的土地再还给政府,也属于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会计处理时,按处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征用部分)
贷:无形资产(征用部分)
应交税费
营业外收入。
土地被政府收回是否适用政策搬迁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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