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支付全年利息的账务处理
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负债人应该在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实际支付利息后,方可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016.08.18)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与不得开具专票的区别),自然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次性支付全年利息的账务处理为会计学堂整理,与这些有关的内容有它的税务处理,如增值税、印花税等,如果要细分析还有贷款的性质,是从金融机构贷的还是企业或是个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