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调后退货怎么处理?
按照《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税务总局答复,简并税率后,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按照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税率下调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明确了“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新规,此次降低税率的范围并不限于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的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农产品,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也就是说,17%和11%税率实际上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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