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该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从印花税的征收原则来讲,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同时,鉴于税收征管的实际,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纳税人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问: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问: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确定了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方式,企业如何知道本单位是实行的核定征收印花税?核定征收印花税是否可以不用进行纳税申报?有什么应注意的风险点?
答: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纳税人一定要注意,需要取得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注明有印花税核定征收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否则,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再重复一次,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注明有印花税核定征收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方符合规定。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应重视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相关必备程序的遵循,特别是纳税人在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注明有印花税核定征收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前,不应自行认定本企业可按照或比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以免因惯性思维和惯性操作而招致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