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委托销售企业售房,对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务相关规定如下: (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根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相关案例分析:销售佣金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答: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又是税法原文)
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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