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福利费比例集体多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相关法规: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哪些不算福利?
娱乐、健身、旅游等都不得列为福利开支
哪些福利不能发?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通知》提到,《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下列事项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向全国各级工会明令通知,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请客送礼;不准用工会经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工会经费不能用于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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