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收入的销项税处理
借:应收账款--在途 贷:主营业务收入;暂提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开票后冲在途,借:应收账款--开票 贷:应收账款--在途 发生价差再调整收入和税金
相关案例分析:
问一:我们这里6月份暂估了一笔收入,9月份才开票,我这个月报税时是不是应该先在未开具发票栏将6月份暂估的进行冲减,然后再在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那一栏做个正确的?
答:会计上不存在暂估收入的业务和规定,只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规定,就要确认收入,而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否则,即使开具了发票,也不能确认收入.
增值税法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未对收入确认条件作出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其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因此,我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所称暂做收入,是"会计上已做销售处理".
如果纳税人的销售业务,
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
②按税法规定,尚不产生纳税义务;财税处理如下: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交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2、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二:我们公司是交增值税的企业,在12.31做了一笔暂估销售收入,在申报12月份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时,要不要交税?如果要交增值税,那等下个月冲销暂估收入,并且正式开票时,岂不是又要交一次增值税?
答:1、暂估入账一般是针对进货时的帐务处理.即:进货已办理验收入库、未取得发票、未付款的情况下要做暂估入账处理.
2、而收入一般都是在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下才做帐务处理的.如果做暂估收入,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开发票,但是,不管是否开票,都要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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