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个人所得税在现金流量表
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行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是"借:应付工资,贷: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是"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虽然在会计处理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但从整个流程来分析,企业发生的这笔现金流出实质上是为职工支付的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企业负担的税费,所以在编报现金流量表时应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如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支付给职工的工 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这个项目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但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这2个现金流出项目中,都没有明确指出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归集在哪个项目中,那么在实际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该反映在哪个项目更合适呢?
公司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其本质属于公司代扣的税金,并非公司实际承担的税费,而是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收入中扣留的部分.将其归集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中是比较合理的.然而,公司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并未实际支付给职工,而是直接交给了税务部门,如从现金流的方向上看,这笔钱流向的是税务局,即支付的税费,只是这个税费的性质是代扣代缴.将其归集在支付的各项税费中也是合理的.
相关案例:企业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已扣缴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科目核算,可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该项目如何列报?
答:本期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在应缴税费中核算,但起本质上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支付的各项税费主要列示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自身应缴已交的税费,个人所得税具有代扣代缴性质属于职工需要缴纳的税费非企业本身需要缴纳的税费,因此扣缴未交的个税应在支付职工和为职工支付的费用项目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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