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财政拨款账务处理
答:计入补助收入,免营业税增值税,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人会说这是不征税收入,但是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据相关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民办非单位注入注册资金5万元应作为收入核算,在期末按是否限定时间和用途转入净资产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或"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账务处理:
1、收到货币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捐赠收入(或补助收入)
2、期末将收入结转到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或补助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或限定性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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