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规定,企业开办费在发生时直接作为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开办费发生期间属企业筹建阶段,这时企业一般尚无营业收入,将开办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势必造成筹建期间经营亏损。但这些亏损按规定一般都可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后一定时期(五年)内以税前利润弥补,从而使企业在未来期间内可以少交所得税而获得利益流入。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这些未来的利益流入按新准则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资产,但按照传统的会计制度的做法,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什么样意思?
你现在账上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现在的公允价比初始入账成本价高,这高了的部分在当期会因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增加了当期会计利润,但这部分利润税法上认为你并没有真正实现,在当期不交企业所得税,在以后真正实现时才交,所以要从你当年的利润总额中调减出来,但会计上认为这部分所得税确实是当期原因造成的,只是以后再交,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应记入当期,并确认一个未来要交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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