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的质保金怎么做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我们理解,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例1 :某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乙与房地产企业甲2016年6月15日签订A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中约定,合同结算总价款为13320万元,预留质保金666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6月15日.乙企业对A工程选用一般计税方法.
乙企业2016年6月15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质保金 666万元
贷:工程结算 6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6万元
2017年6月15日质保金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乙企业全额收回666万元质保金,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666万元
贷:应收账款 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万元
被扣的质保金怎么做账?上文有一个例题供大家参考,一般情况下是计入应收账款里面核算,大家了解的怎么样了呢?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