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折旧怎么摊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实质是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出卖方(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人)租回,通常被称为“回租”。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出卖方同时是承租人,购买方同时是出租人。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盘活资产,既满足了企业对设备的需要,又满足了对资金需求,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压力;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大的投资机会。目前“营改增”正稳步推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也已纳入试点范围,给融资双方带来新的机遇。《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21号准则)依据租赁的目的以及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不同,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售后回租也因此分为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两种。现说明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21号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1.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开具销售发票,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如果属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租赁公司,还可以就收到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目前“营改增”税收政策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规定尚不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2.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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