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明确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工资和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资是填实际入成本的金额,就是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累计发生额。
一般帐载金额就是实际进成本还没有发放的金额,税收金额是填实际进成本工资已发放金额。
如果你每月做工资当月计提当月发放,月末无余额,那汇算清缴的帐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就是一致的。
实际上工资发放扣除的社保公积金都是工资额,是公司工资发放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公司代交而已,全部做到应付职工薪酬。
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填公司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不需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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