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有变化吗?
营改增后,城建税和印花税等的计税依据和税率都是不变的.会计分录是: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无需计提直接支付,会计分录是: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2016年5月销项税额75.31万元,进项税额57.87万元.其中,某跨区域开发项目取得预收款1000万元.6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1000÷(1+11%)×3%=27.03(万元).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75.31-57.87-27.03=-9.59(万元).该企业机构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项目地适用城建税率为7%,企业在预缴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如何处理?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
一、城建税是以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核算与应缴税款计算的特殊性,对跨区域经营企业在项目地、服务提供地或销售地只是预缴,而并非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预缴增值税时,不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营改增"后,由原属地征管变为"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因此,应随预缴和申报地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实行"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后,由于跨区域经营会涉及不同的城建税率的情况,若按预缴地和申报地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预缴和申报,一方面造成企业财务核算、管理困难;另一方面,除了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无法比对外,对特殊情况下的税款抵、退的处理更复杂.因此,应以机构地或经营地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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