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库以及暂估冲回在会计分录上怎么处理?
1、暂估入库凭证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附明细)
贷:应付账款--暂估材料
2、次月冲回暂估入库凭证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材料(红字)
收到发票按正常账务处理就行。
暂估收入,如何申报增值税?
会计上不存在暂估收入的业务和规定,只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规定,就要确认收入,而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否则,即使开具了发票,也不能确认收入。
增值税法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未对收入确认条件作出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其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因此,我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所称暂做收入,是“会计上已做销售处理”。
如果纳税人的销售业务,
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
②按税法规定,尚不产生纳税义务;财税处理如下: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交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2、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过小编的解答之后,不知道各位对于“月暂估入库以及暂估冲回在会计分录上怎么处理?“这个内容是否都真的了解了呢?如果你们还有其他的疑问自己不知道解答,欢迎来询,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