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待摊费用如何处理?
企业注销时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科目。
一、按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清算损益”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被清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注销时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在注销时一次性作为相关的费用计入“清算损益”科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
清算包括哪些费用?
清算费用是企业在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清算机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财产保管费、财产清查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审计费、公证费等。
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狭义上,清算与结算不同,清算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而结算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
广义上,清算是结算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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