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申报?
(财综〔2013〕88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4号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也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相关行业的纳税人应主动按照规定登记并如实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广告业,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税怎么计算?
一般纳税人广告服务的计费依据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其中,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如某广告代理公司营改增后,某月广告收入(含税)为900万元,支付给某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含税)为500万元,则其当月销售额为400万元(900-500),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12万元(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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