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折扣的账务处理?
1.在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建立“采购折扣”核算科目。企业赊购商品时,以进货原价归集商品采购成本,获取折扣时,将实际取得的折扣金额记入“采购折扣”科目。
(1)购入商品时,
借:商品采购(进货原价)
贷:应付帐款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售价金额)
贷:商品采购(进货原价)
商品进销差价(售价与进价的差额)
(3)在折扣期内清偿货款时,
借:应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采购折扣
在这种方法下,期末“采购折扣”帐户的贷方余额,可采取两种方法结转。一种方法,将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冲转“商品销售成本”帐户;一种方法,也可将该科目的贷方余额,视同财务收益转入“本年利润”帐户。在损益表中的列示方法上,采用第一种结转方法的,一般不予专门列示。采用第二种结转方法的,可作为商品销售成本的减项列示。
2.将实际丧失的现金折扣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在这种核算方法之下,“商品采购”和“应付帐款”帐户,均按进货原价扣除在未来的折扣期内可能获取的现金折扣后的净值记帐,超过允许提取折扣的期限实际丧失的折扣,视同销货方暂向购货方提供信贷资金而由购货方支付的利息费用,列入“财务费用”帐户中核算。
(1)购入商品时, 按进货原价扣除可能获取的现金折扣后的净值,
借:商品采购
贷:应付帐款;
(2)折扣期内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3)超过规定的折扣期支付货款,
借:应付帐款
财务费用——丧失现金折扣
贷:银行存款
采用这种核算方法,期末丧失的现金折扣在损益表的列示方法与其它财务费用的列示方法相同。
关于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涉及到的税务规定:
1、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2、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在实务操作中,会计处理方法各异,也可以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2、购货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完成不同的学习内容,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采购折扣的账务处理,若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联系窗口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