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报废转出的进项税如何申报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是自然灾害损失;
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报废座椅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座椅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其作废时应按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转出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
进项转出是针对已经验过进项票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发放福利、自用,则需要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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