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商品给予的商业折扣如何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提示: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的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1) 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销为促销为促销为促销而在标价上给予价格扣除价格扣除价格扣除价格扣除。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即净额)确定收入。
(2)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尽快付款尽快付款尽快付款而提供的债务扣除债务扣除债务扣除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法及意思: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 2/10: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 1/20: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
N/30:20天以后付款没有现金折扣,最迟的付款期为30天。 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3) 销售折让:是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售价售价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卖方后,如果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并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果按照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营销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只有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均不计入财务费用,代销手续费应通过销售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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