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税务处理?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厂房等固定资产租赁期限未满时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其第(二)项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为什么融资租出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就不用提折旧,它属于出租方的资产,由出租房计提折旧;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其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出租方不用计提折旧,承租方应该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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