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是不征税收入吗?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 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另外根据《关于专项用途
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 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额中减除:(1)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什么是非财政资金?
偿还的借款等。
据此,采购人全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不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
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都是属于非财政资金支出,前者核算的是专项资金,后者核算的是非专项资金
到年终时财政补助资金部分要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科目;非财政专项资金部分要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其他资金部分要结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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