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投资溢价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集团公司以其部分不动产对子公司进行投资,应以该部分不动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取得子公司股权的成本。
1.
如果按照相关协议的规定,集团公司的出资额为2亿元。此时无论子公司如何做账,集团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权的成本为2亿元(不考虑税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
如果按照相关协议的规定,集团公司的出资额为1亿元。由于集团公司是以2亿元进行投资,因此集团公司在取得子公司注册资本所占份额1亿元的同时,另外1亿元可以被认定为对子公司的捐赠。此时,集团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权的成本为1亿元(不考虑税费)。集团公司对子公司1亿元的捐赠,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子公司应确认1亿元的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权原值怎样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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