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汇兑损益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中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规定与新税法精神是一致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之前并未形成实际意义上的损益,只有实际处置或结算了才形成实际损失或收益,而进行所得税处理。
无论是现行新税法还是之前的老税法,对于税前扣除的汇兑损益一直都在强调“实际发生”当期申报。
所以,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该公司今年收到的去年货款,自去年度会计期末至今年收到货款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今年进行所得税处理。
汇兑损益科目里包含哪些内容?
汇兑损益包含以下内容:
答:1.因日常经营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 :企业因日常购进、销售商品和接受、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归属于“汇兑损益”账户。
2.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归属于“长期待摊费用”账户,并在投入经营时作为开办费的一部分,全部转入“管理费用”账户。
3.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汇兑损益: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归属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应归属于“汇兑损益”账户。
4.为购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汇兑损益:企业为购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归属于无形资产的购置成本。
5.支付股利发生的汇兑损益:企业支付境外投资者股利或利润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归属于“汇兑损益”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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