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暂收、代收等经济活动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由部门和单位举办的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及会议收费;
3.展览会、展销会的展位费等服务性收费;
4.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5.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6.房屋、场地及其公共设施出租出让收费;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印刷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在发生暂收或代收费用时所使用的票据,一般不作为报销凭证。如发生上述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支出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入账。
缴纳电费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入账?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规定: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因此,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入账,作为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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