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因此,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报销的个人电话费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税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中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个人报销电话费,取得的发票是个人姓名抬头的,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费用调整一次就行,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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