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形资产税收筹划?
答:
筹划思路: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筹划降低或者不缴营业税.
其一,销售设备的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缴纳人.因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所以,如果小规模商业企业在销售设备的同时,转让有关设备的专用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将其合并在设备价款中收取时,可以比分开节税.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
其二,销售软件的企业,在销售有关设备的同时销售相关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超过3%时,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其三,境外转让无形资产.如果国内企业销售设备,而与此相关的专有技术和辅助技术的转让活动是在中国境外发生的,或者技术服务包括境内和境外服务时,由于境外服务收入可免一定的税,因此,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分清楚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划分境内外比例或全部视同境内劳务征税.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有关企业操作得适当,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流转税收是可以避免的.
其四,如果是旧设备的出让,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或者辅助技术的转让可以合并在设备价款中销售.因为我国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旧设备转让,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实际的税收负担率为2%,这比无形资产的转让适用5%的营业税率低3%.对于符合三个条件且低于原值固定资产的转让,免征增值税,如果将与此有关的专有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包含其中,则可以免除该环节的税收负担.
无形支出摊销的相关规定?
答: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是这样规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按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未规定)或法律规定使用年限(合同未规定)或合同规定与法律规定(两者均规定)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其摊销年限进行摊销,再或者,合同、法律均未规定,则摊销年限不应少于10年.笔者认为如此处理还欠妥当.正如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要充分考虑该项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也不能如此简单的全额直线摊销,而应有些变化.但这也必须建立在对无形资产的重新分类之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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