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时依据什么计提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计提增值税的依据是FOB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17%).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的计提依据是什么?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基数.
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主要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各项附加税条例都会明确规定以哪项或多项正税为计税基数,上述三种附加税,都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之和为计算基数,也注是附加税的计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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