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怎么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发生上述业务,须按17%计算销项税额.实际操作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对这两笔出口货物作相应的负数冲减录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一栏中,按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一栏的金额录入.
完成上述操作后,你公司当期计算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会相应减少,抵消2010年已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请问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的要求是什么?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8条第4款规定: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具体范围: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进入除保税区之外.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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