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公允价值变动的所得税核算及纳税调整的范围,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三项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处置所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该项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对公允价值损益做纳税调整.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只有在资产处置或结算期间,才能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
金融资产、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是,按照其取得时的账面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之后,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法,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或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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