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款项退回投资人是否纳税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公告〔2013〕1号):"第三十条 被清算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为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第三十一条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在申请注销中,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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