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5月1日外管证的问题

2017-08-07 13:4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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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5月1日起,对机构所在地在京津冀地区的纳税人在京津冀范围内跨省(市)开展外出经营活动的,开展跨省(市)《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电子化试点。

关于2017年5月1日外管证的问题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17年5月)

1. 京津冀区域内纳税人在区域内异地经营,如何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事项?

答:自2017年5月1日起,对机构所在地在京津冀地区的纳税人在京津冀范围内跨省(市)开展外出经营活动的,开展跨省(市)《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电子化试点。

开具环节: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件”),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无需提供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国税机关共享《外管证》开具信息。除纳税人要求外,税务机关不再打印纸质《外管证》。

报验环节:纳税人到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可在其于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预缴税款、代开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无需提供纸质《外管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且不受《外管证》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报验登记后,应及时与经营地地税机关共享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同时将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回传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缴销环节: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经营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款以及其他未办结事项,核销《外管证》报验登记信息。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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