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计收入被处罚账务处理怎么做?
有些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少缴税款为目的,在成本核算中,千方百计多计费用.尽管有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中作了调整,但也只是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补缴完企业所得税后,并不作增加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等相关账务调整.
【例】2008年6月,某公司被其主管地税机关查出,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适用33%税率)有一笔下脚料变卖收入40000元未入账,但其成本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税务机关据此责令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13200元,并处以6600元的罚款.企业缴纳了税款,并作如下会计分录(本例中滞纳金核算省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200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13200
借:营业外支出 6600
应交税费--所得税 13200
贷:银行存款19800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一、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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