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a.研发服务.
b.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c.设计服务.
d.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e.软件服务.
f.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g.信息系统服务.
h.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i.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j.转让技术.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上文结合《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文件已经为大家讲清楚了.更多跨境交易方面的税收政策,欢迎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