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置换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有两种计量基础.当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B公司为关联方,若A、B公司的定价公允,则其账务处理为:
A公司: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收账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A公司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余额的方向: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B公司:
借:固定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坏账准备
贷:主营业务收入 (存货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长期投权投资转让收益)
应收账款等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支付契税及交易费用等)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帐面净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二)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义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权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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