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自销方式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
委托单位不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是通过商品售价调整,作为对代销单位的报酬.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赊销,至于受托单位按什么价格销售,与委托单位无关.委托单位在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后,按商品代销价反映销售收入,其账务处理基本同一般处理,只是不支付手续费而已.
例题分析:
(1)某商品零售企业委托大天商店代销A商品300件,双方协商含税代销价117元/件,原账面价128.90元/件,代销价低于原账面价的差额,冲销商品进销差价.作会计分录如下:
拨付委托代销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35100
商品进销差价 357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38670
代销款收到解入银行时(大天商店定期报来的代销清单,代销商品全部销售金额35100元,例算销售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单位,销售额为3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收到代销清单时,也可以将代销货款(包括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份终了时,再根据全月的商品销售收入总额,乘以14.53%或11.50%,计算销项税额并登记入账,将含税销售收入调整成为不含税销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1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35100
如果不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而是采取"库存定额、交款补货"的方式,则可将代销单位的销售额包括在本企业商品的销售额之内,收到代销单位交来的货款的同时补货,以代销单位交来货款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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