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如何处理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销货费用"科目(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借记"经营费用"科目(其他商品流通企业)、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旅游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3)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应付工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举办卡拉OK大奖赛,并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30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40950元.
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40950/(1+17%)×5%=1750(元)
应纳增值税=30000×17%=51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36850
贷:库存商品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应交消费税1750
其他企业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核算,比照商品流通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处理.
金银首饰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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