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个人转让限售股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看完上文,那么小编关于问题"股权吸收合并税务处理?"就介绍到这里.你掌握了吗?如果想加强会计实操技能,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联系,可以多多跟我们会计学堂的老会计交流心得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