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税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增值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消费税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比例税率)
B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l-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四、土地增值税
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五、资源税
1.纳税人申报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按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为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视同销售货物几种情况: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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